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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62409/2021-00385主题分类:卫生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2021-09-17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1年标准化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霸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1年标准化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1-09-17

霸州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2021年标准化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霸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1年标准化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霸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17日

 

霸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标准化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

制度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霸州市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需药品通过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药品并实药品零差率销售乡村一体化管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

   二、基本原则

    (一)标准化村卫生室实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由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局统一领导,实乡村一体化管理。

    (二)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价格合理、方便有效、供给充足。

    (三)通过各项政策相关要求指标考核,规范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三、实施内容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市标准化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村卫生室按要求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在各类医保药品目录中乡村医生用药范围内选择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

1、各乡镇卫生院应及时了解辖区标准化村卫生室用药需求,适当增加药房(库房)使用面积,满足村卫生室药品周转需要,确保村卫生室药品供应。健全完善的药品仓储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药品出入库管理,严防药品失效、过期、积压、流失等问题的发生,村卫生室也要建立与医疗用药相适应的药房,并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2、乡镇卫生院要配备专人负责村卫生室药品采购服务工作,不得收受任何手续、代办等费用

3、采购方式

标准化村卫生室负责人原则上每月第一个星期一所在辖区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

乡镇卫生院按采购计划通过省集中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

乡镇卫生院根据收到的药品向药品配送企业索要药品随货同行(一式两份),一份给村卫生室,一份乡镇卫生院留存,村卫生室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自采购药品

4、结算方式

药品配送企业将标准化村卫生室采购的药品送到其所在辖区乡镇卫生院,各乡镇卫生院要做好药品验收、保管工作。标准化村卫生室负责人在领取药品时必须将所采购药品货款上交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为其开具收款收据并附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随货,作为领取药品和收取药款的依据。

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将所收取的药款与药品配送企业结算。

5、乡镇卫生院要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为教材,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工作,指导正确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乡村医生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水平。

(三)药品销售零差率

各标准化村卫生室所采购的药品,必须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补助办法

根据相关政策,对全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实行药品补助。

1、补助标准

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零差率销售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全年补助标准上限为辖区农业人口每人每年8元。

2、资金安排

补助资金使用中央下达和我市配套的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市卫健局按照每乡镇辖区农业人口数,根据比例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乡镇卫生院专项账户。

3、补助方式

乡镇卫生院按每季度每个标准化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总量核算补助资金,采购量与补助额按照2:1的比例计算,每季度末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村卫生室负责人个人账户。

根据《霸州市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应统一药械管理。市卫生局健康局综合考量标准化村卫生室用药需求和药品采购量,统筹补助资金,适时安排集中采购。

五、考核制度

市卫生健康局每半年对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居民知晓率及满意度调查,药品网采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将全部纳入标准化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相关补助挂钩。

六、监督管理

(一)村卫生室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必须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和管理,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辖区标准化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的指导监督,确保药品质量,做到合理安全用药。

(二)市卫健局将不定期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工作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停发补助、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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